□本報記者朱磊文/圖
  近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組織召開行政訴訟法修改主題研討會。來自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高校的專家學者就行政訴訟法修改中的熱點問題進行研討。有關專家在研討會上呼籲,應擴大行政訴訟案件受案範圍,併為此提出了制度設計方案。
  行政訴訟法於1989年由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1990年10月1日起實施。這部被稱為民告官的法律在施行了20多年後,迎來了一次重要修改。2013年12月,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被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進行審議。隨後,修正案草案被公佈並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作為一部與群眾密切相關的法律,行政訴訟制度的完善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註。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莫於川說,行政訴訟法是我國行政法制建設進程中的一個裡程碑,也是公民合法權益的一道重要保障線。但經過20多年的司法實踐,此法諸多缺陷已顯露出來,亟待修正。
  “順應時代發展要求、符合現實國情修改行政訴訟法,通過行政審判制度、機制和方法創新,推動我國行政法治發展和法治政府建設,已成為緊迫的社會需求。”莫於川說。
  莫於川建議,行政訴訟法的修改應擴大行政訴訟案件受案範圍。
  莫於川談到,行政訴訟法關於受案範圍的規定存在明顯不足:一是受案範圍過窄,只限於具體行政行為;二是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列舉的八類具體行政行為的分類標準不統一,從立法技術上講存在瑕疵;三是肯定列舉的表述模式不利於保護公民合法權益。
  莫於川認為,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應擴大,有必要通過明確賦予訴權並簡化訴由的方式來擴大行政訴訟受案範圍,適宜採用概括式肯定規定加上列舉式否定規定,再把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審查範圍,並根據檢察監督原則增加公益行政訴訟,這樣的受案範圍更能體現出司法權與行政權的新型關係,能夠加大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
  此外,莫於川還建議在行政訴訟法中明確規定,訴訟期間,停止所爭議行政行為的執行,並由人民法院製作決定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並告知當事人:一是原告同意執行的;二是經被告或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會對國家或社會重大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的;三是規範性文件已經生效的;四是法律、法規規定不停止執行的。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薑明安則認為,應以負面清單的方式規定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在談到理由時,薑明安說,正面列舉可訴行政行為,無論如何詳盡列舉,都會掛一漏萬,即使採取分類列舉,也難於窮盡各種行政行為,特別是難於窮盡尚未模式化的行政行為。這不利於最大限度以法治方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從法理上講,立法對公民行為的規範一般應該是:凡是法律沒有禁止的,公民都可以作為。因此,對於公民訴權來說,凡是法律沒有規定不能起訴的,公民應該都可以起訴。
  薑明安表示,現行行政訴訟法採取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相結合的方式規定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在我國上世紀90年代的背景下也許有一定合理性。當年民告官的行政訴訟制度剛剛建立,法院承受力有限,法律列舉一些具體行政行為,對於幫助法官明確受案範圍和防止過多行政爭議進入司法渠道是有幫助的。而現在我國的國情與上世紀90年代的國情已大不一樣:行政訴訟制度在我國已實施20多年,今天的行政法官不僅法律素質大為提高,而且有豐富的行政審判實踐經驗;另外,現在修法的目的是要擴大行政訴訟範圍,而不存在當年立法時害怕過多行政案件一下子涌入法院,法院承受不了的擔心。因此,今天的行政訴訟法規定受案範圍的方式沒有必要沿襲過去的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結合的方式,而應只列負面清單,即允許人民法院受理除負面清單排除事項以外的所有行政爭議。
  (原標題:進一步明確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fr26frpmxl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